第176章 一路货色(2/2)

,贪污**的蔓延,使问题官员成为一个利益集团。这二者的不同也体现在对匿名举报还是实名举报这类举报方式的关注与否上。

对问题官员实名举报的鼓励,在操作上必然表现为对匿名举报的漠视。我认为如果在具体操作上只受理实名举报的话,很可能减少举报的数量,这在客观上降低了问题官员出事的风险系数。

当然,实名举报在理论上具有许多优点,如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行**,以尽快查清事实,从而少走弯路,降低办案成本。还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向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便于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还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制止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对诬告和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防止少数人利用人民来信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这样的依据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客观事实,二是这只是刻意地强调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同时又刻意地回避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实名举报给举报人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例如,现在我们还基本没有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在“身份暴露”以后,通常不仅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反而通常是处境艰难,丢掉饭碗,遭受牢狱之灾,甚至为此丢了性命。

有的人担心如果对于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不予以区别,不抑制匿名举报和鼓励实名举报的话,会形成官员人人自危的局面。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正如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存在,并不会造成人人自危一样,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况且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会不辨真伪,不明是非的。

不拒绝匿名举报和“不局限于实名制举报”的表态有新意。以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执纪部门都曾号召群众举报,在具体措辞上,都会强调“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对实名举报件件必查必复”等等。对于如何处置匿名举报则少有表述。当然,也有的地方甚至宣布“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执法执纪机关提倡和号召实名举报并不错,因为实名举报有明显的好处。但如果把是否实名举报作为要“必查”的标准,显然是不妥当的。举报是否“必查”,只能以举报线索是否清楚为标准。如果一件举报已经列举了较多的线索和事实,即使不联系举报者也可以查清事实,就应该一查到底,而不能因为举报者没有署名而放弃。

在当今形势下过度强调举报实名不现实。当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还不健全时,老百姓匿名举报也是明智选择,而要求实名举报则有些强人所难。当然,如果是中纪委要求实名举报,情况会有所不同,他们相信中纪委不会把秦香莲的状纸批转给陈世美查处。但即使官方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做得非常好了,老百姓举报还是会首选匿名,尽量保护自己的安全并没错。政府在欢迎实名举报的同时,应该表态不反对匿名举报。无论实名匿名,只要事实和线索清楚,都应该“必查”,这才是一切纪检监察机关和一切公权机关对群众举报应取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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